信丰县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立法征询专家库管理办法
信丰县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
立法征询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县备案审查质量和立法征询工作水平,充分发挥专家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立法征询工作中的咨询参谋、智力支持作用,根据《江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县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设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立法征询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家库,是指应聘为我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立法征询工作提供法律及相关领域专业咨询服务的人才资源的组织形式。
本办法所称的专家是指由常委会聘请的,具有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为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立法征询工作提出意见、建议、信息及相关专业知识的专家、学者和实务工作者,由常委会统一组织、统一管理。
第三条 专家库专家人选,一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拥护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具有法学专业和法律实务工作经验或者属于相关领域专业人才;
(三)热心参与备案审查和立法征询工作,具有较强责任心。
第四条 专家人选通过下列方式产生和确定:
(一)专家库成员的产生采取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工委”)在有关专家中选择和有关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入选专家应征得专家本人同意;
(二)推荐单位或专家本人应当如实向法工委提供入选专家的基本信息、工作履历等方面的材料;
(三)法工委在对入选专家资料进行审核的基础上,拟定初步人选名单,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确定正式的专家库名单;
(四)增补专家库的方式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由常委会颁发聘书,成员为10人以上,任期与县人大常委会相同,可连选连任。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的,应及时调整。凡专家本人提出辞职或者其他原因不宜继续聘任的,可以解聘。对专家的解聘,由法工委核实情况后提出建议,报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六条 下列工作,可以邀请专家库专家参与:
(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三)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
第七条 专家库专家在聘任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认真开展委托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立法征询工作,勤勉尽责;
(二)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
(三)保守工作秘密;
(四)不得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立法征询专家的名义,从事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立法征询工作无关的活动;
(五)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相关培训及工作;
(六)依规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邀请专家库专家参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立法征询工作,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一)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征求意见;
(二)对审查和征询中的重要问题、分歧意见较大的问题,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征求意见并进行相关解读;
(三)邀请参加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
(四)其他方式。
第九条 法工委具体负责专家库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根据工作需要,从专家库中抽选人员并安排工作;
(二)及时送发需要咨询论证的问题以及相关资料;
(三)认真研究和吸纳专家提出的意见,整理成参阅资料,为审查意见提供参考;
(四)定期组织专家开展本地及外出相关学习培训;
(五)建立健全专家库成员信息档案,并按保密规定负责对档案资料进行管理;
(六)加强对备案审查和立法征询专家履职工作情况的记录,及时向常委会报告工作情况。
第十条 法工委应当根据每年专家库专家履职情况,向其所在单位进行通报,对于认真履职表现较好的,依规给予适当表彰或奖励。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