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信丰县人大常委会网站

  天气:

搜索:

信丰县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网络平台管理应用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12-16

  (2020年12月10日县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二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信丰县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网络平台(以下简称网络平台)作用,规范网络平台管理与应用,提高监督工作水平,不断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上级人大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网络平台作为信丰县人大预算审查联网监督的工作载体,是服务于新时代人大预算审查和国有资产监督工作的智能化信息系统。

  网络平台横向联通,即与联网监督相关部门联接;纵向贯通,即与市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网络平台互通。

  第三条 网络平台为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县人大代表以及预算审查监督咨询专家开展相关工作提供服务。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预算审查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预算审查工委)全面负责网络平台的管理使用,指导全县有关部门预算审查联网监督相关工作的开展,并做好与市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网络平台的衔接工作。

  

  第二章 平台管理

  第五条 联网监督相关部门按照预算审查工委的要求,负责提供真实、全面、完整、及时的数据,数据永久保存。

  预算审查工委定期对网络平台数据进行检查,督促联网监督相关部门按要求将有关数据及时上传至网络平台。

  第六条 网络平台登入实行密码管理,预算审查工委根据工作需要,为使用者分别设置用户名、密码和访问权限。

  连接网络平台的计算机禁止连接互联网,未经预算审查工委允许,不得在具有存储功能的终端设备上使用移动存储介质。

  使用者通过网络平台所获取的内容非经预算审查工委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引用或对外公布,所发现的问题,可以向预算审查工委反映。

  第七条 网络平台实行专管员制度,预算审查工委指定专人作为系统专管员,加强对网络平台软硬件的维护。

  网络平台专管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承担网络平台数据检查、督促联网监督相关部门按要求提供数据的具体工作;

  (二)监督系统维护方对网络平台、数据安全、服务器运行情况、基础支撑软件、应用系统等软硬件设备每周例行巡检,按月提交巡检报告,及时排除故障,确保网络平台安全稳定运行;

  (三)对网络平台使用者进行登记,为使用者登入使用网络平台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服务;

  (四)保管网络平台相关记录、报告等材料;

  (五)网络平台其他日常管理事项。

  

  第三章 综合应用

  第八条 预算审查工委充分发挥网络平台查询、分析、审查、预警和服务等功能,网络平台的应用实现常态化、制度化。

  第九条 实行预算审查联网监督工作日制度,每月10日、20日下午(遇节假日或重要工作,经人大常委员会领导同意则顺延)预算审查工委在网络平台专题办公,开展联网监督工作。

  联网监督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县委决策部署资金保障情况;

  (二)全口径政府预算的编制、调整、执行及其决算情况;

  (三)部门预算的编制、执行及其决算情况;

  (四)政府债务情况;

  (五)税收收入完成情况;

  (六)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七)审计查出问题及整改情况;

  (八)人大代表有关预算、国有资产管理方面意见建议以及办理情况;

  (九)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收录情况;

  (十)其他情况。

  第十条 加强对县人民代表大会确定的重点审查的部门预算进行监督,应用网络平台进行跟踪了解和数据比对,结合部门每季度预算执行汇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进一步查证核实。

  第十一条 贯彻支出预算与政策拓展改革要求,预算审查工委应当利用网络平台中的数据,聚焦预算、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等工作的规律性和相关专题进行分析研究,每半年出具专题分析报告。

  专题分析报告供县人大常委会领导和相关部门参考和研究。

  

  第四章 问题处理与反馈

  第十二条 预算审查工委对联网监督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一)属于一般性的问题,以预算审查工委名义函请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或召开会议请有关部门作出说明;

  (二)属于重大问题,依程序组织专题调研,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参与,必要时还可邀请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大代表和有关专家参与,形成调研报告。

  调研报告应当送财政和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必要时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预算审查工委要求及时处理意见建议。

  能够及时处理和纠正的问题,应当在10日内处理和纠正,并将有关情况函复预算审查工委;

  短期内难以处理和纠正的问题,应当在5日内函复预算审查工委,详细说明原因和办理时限,经妥善处理后再次答复预算审查工委。再次答复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自收到相关问题之日起30日。

  第十四条 预算审查工委收到有关部门处理情况后,应当认真审核分析。未得到妥善处理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分析原因,提出进一步处理意见。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进一步处理意见后的15日内,对有关问题进行处理,并函复预算审查工委。

  第十五条 预算审查工委应当督促相关部门及时、认真处理有关问题,对有关问题及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整理,涉及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县人大代表以及预算审查监督咨询专家反映的问题,由预算审查工委自收到部门函复后5日内告知相关部门和人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五十二次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其中条款内容由县人大常委会预算审查工委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