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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丰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监督开展工作评议的办法

  发布时间:2018-09-03

  (2016年12月27日信丰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信丰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丰富和创新监督方式,提高监督实效,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监督开展工作评议的暂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作评议,是指组织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县人大代表依法对评议对象的执法、守法和工作情况进行的评议。

  第三条 工作评议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依法办事、实事求是、民主公开、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参加评议的人员为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注重发挥县人大代表在工作评议中的作用。

  第五条 评议对象:县政府工作部门。届内对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开展工作评议一次。

  第二章 评议的组织领导和内容


  第六条 评议在县委的领导下进行,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实施。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每一年度确定4—6个评议对象。

  第八条 评议对象的确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县人大代表推荐。以代表小组为单位或县人代会期间组织县人大代表推荐,从评议对象中(除任期内已被评议单位)推荐5个评议对象,推荐计票情况交县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工委汇总。

  (二)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推荐。参加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县人大常委会“一办五委”主任投推荐票,从获得县人大代表推荐票的前10名评议对象中推荐5个评议对象。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推荐情况,综合考虑提出4—6个建议评议对象。

  (三)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确定。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对建议评议对象进行表决,确定评议对象。

  第九条 评议对象确定后,按照对口联系的原则,由县人大有关专委、常委会有关工委承办:

  (一)草拟工作方案;

  (二)组织安排评议工作的具体活动;

  (三)收集、整理评议工作的情况;

  (四)整理、转办参评人员在评议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五)复查核实评议对象的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条 评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情况;

  (三)履行职责、提速提质提效、完成工作任务及工作作风情况;

  (四)办理县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的情况;

  (五)执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决议及办理审议意见的情况;

  (六)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需要评议的其他事项。

  评议内容的时间跨度原则上为上一年度至开展评议时,必要时可向前延伸。

  第三章 评议的程序和方法


  第十一条 工作评议分准备、调查、评议、整改四个阶段进行。

  第十二条 评议前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制定评议工作方案,报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评议对象认真组织实施。

  (二)进行评议宣传、动员、部署,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评议对象及内容;

  (三)评议对象根据评议内容进行自评,形成工作情况报告。

  第十三条 组织参评人员对评议对象的有关情况进行调研时,可以分若干评议调研组。调研组组长、副组长、成员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主要从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县人大代表中抽调,也可以邀请县人大专委、常委会工委的同志参加。

  评议调研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有关单位和公民的意见,围绕评议对象履行工作职能情况认真组织调研,评议对象和有关单位积极配合评议调研,如实反映意见和提供有关情况。评议调研结束时,应综合调研情况对评议对象履职情况作出全面客观评价,形成书面评议调研报告,报告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第十四条 工作评议以评议对象中的干部职工、县人大代表和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个层次进行,按照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进行测评。

  (一)组织评议对象中的干部职工进行评议。由评议对象的主要负责人报告工作情况,听取评议对象中的干部职工的意见建议,组织评议对象的干部职工进行民主测评。

  (二)组织县人大代表进行评议。各乡镇代表小组开展活动时,将评议对象工作情况报告和评议调研报告印发给县人大代表审阅,听取县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组织县人大代表进行测评。

  (三)召开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评议。听取评议对象的主要负责人报告工作情况;评议调研组负责人作评议调研报告,并报告评议对象中的干部职工、县人大代表的评议意见、测评结果;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评议对象进行评议并测评。

  评议结果评定标准为:评议对象获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测评满意票数达到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实到人数的80%以上的为满意;获满意票数和基本满意票数达到60%以上的为基本满意;获满意票数和基本满意票数低于60%的为不满意。评议结果当场宣布。

  第十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评议结束后,应当形成书面评议意见交评议对象进行整改。评议对象接到评议意见后,在三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情况。其中,对评议结果为不满意的,组织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第二次评议。

  第十六条 根据评议对象报告的整改情况,评议调研组对评议整改的下列内容应当进行复查核实:

  (一)对评议意见的办理情况;

  (二)工作改进的情况。

  第四章 评议结果的运用


  第十七条 评议结果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整理,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审签后,及时报告县委,通报县政府,评议对象为驻县单位的,同时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对在第一次评议为不满意的,建议该单位年度考核不得评先评优。对在第二次评议仍然为不满意的,县人大常委会建议县委或评议对象的上级主管部门,对该单位的班子成员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九条 评议工作结束后,及时通过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告工作评议结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