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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丰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18-09-03

  (2000年12月19日信丰县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07年5月9日信丰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修订通过)


  为了加强与县人大代表的联系,保障代表行使职权、履行义务,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管理国家事务的作用,提高人大代表参政议政的水平,做好代表联络、组织代表小组活动、用好管好代表经费等工作,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及省、市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县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代表工作职责

  第一条 县人大代表是依照法律民主选举产生、代表人民行使法定职权、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光荣使者,是来自人民、向人民负责、为人民服务的。代表依法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

  二、代表活动方法


  第二条 县人大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指导下,根据本身所担负的职责,结合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实践,紧密围绕党和政府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积极开展代表活动。活动方法是: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凭县人大常委会颁发的代表证,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

  (二)参加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调查、视察活动和学习培训。

  (三)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四)建立县人大代表小组,代表按划分的小组参加活动,代表小组原则上每年活动四次,农村代表可根据生产季节适当安排,但每年不得少于两次。

  (五)每年分乡(镇)召开一次代表座谈会议。

  三、代表小组及代表联系


  第三条 代表小组按乡(镇)为单位组建。

  第四条 代表小组的任务是:

  (一)组织代表学习宪法、法律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议、决定。

  (二)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推行工作。

  (三)组织代表走访人民群众,开展视察调查,广泛听取人民群众对县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工作中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然后进行综合分析并及时转给原选举单位有关部门处理,不属于原选举单位的转县人大常委会工作部门转办,并将办理结果答复有关代表。

  (四)制定活动计划,总结交流代表活动情况的经验。每次活动均应作好记录,写出书面汇报材料。

  第五条 密切联系县人大代表、并通过代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是县人大常委会全部工作的基础和依托。其主要联系办法是:

  (一)建立分工联系代表制度。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原则上分别编入所在选举单位的代表小组,并联系本代表小组的工作,与人大代表建立经常性联系;各工作委员会负责联系有关部门的人大代表,并经常听取、收集和反映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要求。

  (二)建立走访人大代表制度。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不定期的分片深入代表所在工作单位或家庭逐个走访,每年至少参加一次代表小组召开的人大代表座谈会议。对代表提出的意见与建议,凡属基层解决的,由走访领导直接与当地有关部门领导反映,并督促落实,凡属县解决的,由工作人员整理后,统一由选任联工委转有关部门办理。

  (三)做好代表来信来访接待工作。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分别在接待日接待代表来访和处理代表来信;主任、副主任接待代表,一般由选任联工委根据县人大代表的来信来访情况进行安排,并预先通知。主任、副主任接待县人大代表时,对县人大代表反映的重要情况和问题,由选任联工委交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办理,并在限期内将办理结果报县人大常委会。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每年组织一次评选表彰先进代表小组和优秀县人大代表活动。

  四、代表活动经费


  第七条 县人大代表执行职务、开展活动的经费应依法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代表活动经费,必须从严掌握,专款专用,当年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八条 代表活动经费使用范围:

  (一)为代表、代表小组订阅有关报刊、杂志和学习资料;

  (二)农民代表履行职责和来访的往返旅费或补贴;

  (三)接待代表、组织代表培训或外出考察学习;

  (四)代表病、丧、节日等慰问;

  (五)代表开展视察等活动所需的伙食费及旅差费等。

  第九条 代表活动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的检查和报告

  代表活动经费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统一管理,由县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工委提出使用意见,报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审核,送主任会议审定批准。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